长天市监处罚〔2025〕202号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市监处罚〔2025〕202号
当事人: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梳美乐理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RUE3Q2T
经营场所: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文源街道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庄公寓D区11栋12栋104
经营者:卢盛志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306*******53X
联系电话:131*******30
联系地址:湖南省华容县*******号
2025年1月15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美容理发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有两盒三崎染发膏橄榄青色且均已开封,含量80g,生产方:广州三崎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产地:广东广州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工业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369,限期使用日期:20240810,上述化妆品已经超过使用期限,且均已开封,与其他化妆品未作区分,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场对上述过期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以及化妆品注册证。
2025年2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2月24日,当事人到文源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涉案批次化妆品系当事人于2022年5月11日从长沙市开福区国鹏新美容美发用品店采购,共采购3盒(品名:三崎染发膏橄榄青色;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369;生产厂家:广州三崎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g;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0810),该产品进货价为18.6元/盒。该产品当事人用于为顾客提供染发服务时与其他染发膏混合调色使用,不单独收取费用,其过期后仍与其他化妆品混放,故本案货值金额为37.2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的主体资格合法;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使用过期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3、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品进货票据、产品的化妆品产品注册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和质证,未提出异议,并经我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罚告〔2025〕240027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作为美容美发机构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及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良好,经对当事人的询问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办案台账,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暂未发现有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可以减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参考《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①涉案产品风险性低,且对安全性、有效性影响较小的;②生产、批发环节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化妆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低于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三崎染发膏橄榄青色2盒。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利来w66最给利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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