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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处罚〔2024〕367号

发布时间 : 2024-10-08 来源: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367号

当事人:熊有誉

身份证号码:43292319**********

联系电话:151******91

住址:湖南省道县*****组

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型号:ACS-30,出厂编号:17831)存在计量不准确的情况,执法人员用标准计价砝码1kg进行计量,其重量显示为1.2kg。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2024〕2300464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月28日,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052811791004)显示:“通用技术要求:标记齐全、字迹清晰、位置显著,检定结果:不符合。置零准确度:要求±0.25e,检定结果为3.0e。偏载试验:要求±1.0e,检定结果为296.9e。秤量检测:要求±0.5e(0e≤m≤500e),检定结果为146.9e;要求±1.0e(500e<m≤2000e),检定结果为596.8e;要求±1.5e(2000e<m≤10000e),检定结果为896.8e。除皮准确度:要求±0.25e,检定结果为3.0e。除皮检测:要求±0.5e(0e≤m≤500e),检定结果为146.9e;要求±1.0e(500e<m≤2000e),检定结果为596.8e。重复性:要求1.0e,检定结果为0.1e。”,当事人所使用型号为ACS-30型电子计价秤检定结果为不合格。6月4日,执法人员将《检定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2024年5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开始对外营业,因自身疏忽没有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开业前以现金交易形式在红星大市场内购买了涉案电子计价秤(型号为:ACS-30 ,出厂编号:17831,制造单位:永康市寰宇衡器有限公司),在明知该称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并投入使用于水产经营活动中。2024年5月28日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对上述电子秤进行了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场所为集贸市场,其营业收款方式是现金收款,当事人提供了手写的销售记录,违法经营额共计14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和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2、《检定结果通知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计量器具不合格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经营场所已转让并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中使用的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来源及使用事实;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均已经当事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本局于2024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4〕220057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应当做到:(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且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经营额1412元;

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三、违法行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裁量基准】1.裁量幅度: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少于600元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600元。

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一台;

2、没收违法经营额1412元;

3、罚款600元。

以上2、3项合计人民币201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利来w66最给利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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