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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天市监处罚〔​2024〕360号

    发布时间 : 2024-09-30 来源: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360号

    当事人: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腾久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N796496

    经营场所: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坡子街街道青山祠社区书院路364号一师范B02门面

    经营者:王红卫

    身份证号码:43012119**********

    联系电话:136******29

    住址:湖南省长沙县千杉乡*******号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烟草制品,现场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4年6月30 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7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 2016 年1月7日核准登记了《营业执照》,2022年10月27日取得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为一家小型便利店。因当事人见有老客户说有购买烟草制品的需求,便于 2024年5月左右,以个人名义从其他烟草零售店购进烟草制品进行售卖。截止查获之日共购进10条软白沙,进价98元/条,销售价110 元/条,销售了1条。涉案烟草制品违法经营额为1100元,违法所得为 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在售卖烟草制品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质证和签名,未提出异议,并经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9月19日依法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4〕22005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的规定,当事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综合本案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 罚款319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 331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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