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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1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 : 2025-08-04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小:

宁乡某园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2025年4月21日,宁乡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园区进行无人机监管巡查,发现园区内厂房有新建厂牌,遂对新建厂牌处的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的年产200吨塑料瓶盖建设项目已安装8台注塑机、6台合盖机、5台破碎机、5台混料机等生产设施,其中5台破碎机及5台混料机未安装电源控制开关。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依法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表。经查,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查处情况】该单位建设的年产200吨塑料瓶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处于基础建设阶段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2建设项目管理(1)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的;(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2025年6月1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即对该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单位进行教育。

执法人员对某园区进行无人机监管巡查

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普法守法宣传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

2025年8月4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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